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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慈善分会:
《瓯海区慈善总会关于大病医疗、因灾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知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瓯海区慈善总会关于大病医疗、因灾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救助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慈善救助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区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要求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救助原则
1、应急解困。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2、规范高效。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四条 救助对象
1、因重大疾病和突发性灾害,在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报销、减免、救助、赔偿后其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2、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对象需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
2、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排异治疗;
4、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
5、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
6、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
7、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
8、血友病、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
9、精神病;
10、突发事故或患其他重大疾病。
第六条 救助额度
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减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和政府各种救助(救济)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1、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生活特别困难家庭,给予5000元以上的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特殊人群救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不予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1、实施违法犯罪的;
2、不如实填报各种救济项目及金额(包括政府救济、救助、社会救助等)的;
3、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4、刑事案件附民事赔偿无结论的;
5、打架斗殴所造成伤害的;
6、其他不应该救助的事项。
第八条 救助程序
1、要求救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村(居)、镇(街道)分会会长或秘书长签署意见,并盖上分会印章;
2、救助人员应提供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住院费清单以及政府救助、救济的凭证及低保证、特困证、残疾证,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暂住证和用工合同等复印件,已逝世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书;
3、救助前调查、公示;
4、办公会议决定救助标准;
5、发放救助金;
6、救助后公告。
第九条 分会救助
1、各镇(街道)分会负责本辖区内少额的临时救助;村(居)慈善工作室负责村内的临时救助。一般每户500-5000元。
2、经济开发区慈善分会主要负责对外来务工的困难人员的救助,企业分会主要负责对本企业的困难职工的救助;其他外来务工人员确需救助的除有关规定申报条件要求外,需经流动人口管理局审核后上报区慈善总会研究确定;救助的额度,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以第八条程序进行。
3、对重大天灾人祸,分会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与总会协商,采取紧急措施,动员社会定向救助,按《定向捐助的有关规定》办理定向捐助手续。
第十条 救助时间
各分会必须在每月20日前,将需要总会救助的对象材料报总会救助部,每月下旬由总会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当月救助。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应急救助的,由总会召开临时办公会议给予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救助责任
慈善专职工作人员是实施慈善救助的第一责任人,负有调查、核实、证明救助事实和正确实施救助的责任。全体慈善工作人员要加强救助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能力,为困难群众做好服务。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办法由瓯海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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