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温瓯政发〔2017〕105 号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和改进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 6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 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7〕1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依法行善”的方针,突出扶贫济困的工作主题,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拓展创新载体形式,培植慈善文化,鼓励公众、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到 2020 年,形成政府扶持政策基本完善、评估监管力度有效落实、慈善主体活动公开透明、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组织覆盖城乡、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善行义举蔚然成风的慈善新风尚,把我区建设成为慈善标杆城区。 二、培育和发展现代慈善组织 (一)大力推进基层慈善组织网络建设。在健全现有社区、村居慈善工作室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到 2018年底,全区所有社区、村居普遍建立慈善工作室和募集社区、村居的“慈善帮扶基金”,全面构建全方位、多层次、覆盖城乡居民的慈善组织体系。 (二)鼓励和支持设立民间慈善组织。大力发展各类扶贫赈灾、扶老助残、恤幼济困、助学助医、文教卫体、环境保护等方面和领域的慈善组织。对要求设立慈善组织的申请,凡符合《慈善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准予登记;瓯海区范围内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符合《慈善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予以认定。 (三)深化行业 分工合作。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充分运用政府的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支持慈善组织结合实际,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鼓励资金募集能力强、资金渠道宽的慈善组织发展成资助型慈善机构,为其他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基层慈善组织与志愿者队伍,把重点放在公益慈善服务方面,通过承接购买服务等形式,在优势领域提供专业化、标准化、人性化的服务,实现优势互补。 (四)增强慈善组织自主发展能力。推进政社分开,确保慈善组织按照章程有序运作。推进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增强自我管理、自主发展能力。 三、规范和创新社会慈善募捐活动 (一)明确慈善募捐主体。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必须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进行,募集的款物统一纳入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二)规范互联网募捐行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按照《慈善法》的要求,在其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三)创新慈善募捐形式。在坚持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的同时,拓宽慈善募捐通道,积极发动和鼓励企事业单位、侨界、商会、协会、宗教团体、企业家、社会名流、广大群众奉献爱心,自愿捐赠。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建立专项救助基金、定向公益基金,倡导企业以“留本捐息”、“分年捐赠”、 “一次性捐赠”等方式建立冠名慈善基金,实现慈善机构和社会的互动双赢。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引导慈善行为向大众化、平民化转变和发展,鼓励开展慈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形式开展慈善募捐活动。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在合法、安全、有效原则下,通过从事合法经营性活动或慈善信托方式,实现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一)完善慈善救助帮扶体系。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各界在扶贫济困、救急解难等领域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加大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救助力度,向困 难群众相对集中的地区、行业倾斜。积极推动扶贫项目由“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推动慈善公益项目逐步向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向拓展,打造适应社会需求的慈善品牌项目,为当地公益项目和困难群体提供多元化的慈善帮扶方式。 (二)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搭建捐赠者与求助群众之间的互通桥梁,建立完善政府职能部门与红十字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构,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实现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三)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侨联、台联、残联、关工委等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各类慈善公益活动。企业要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 (四) 积极发展“互联网+慈善”的新模式。积极完善慈善网络化、虚拟化发展路径,方便群众开展慈善活动。在网络等新媒体上开设困难群众求助专栏,便于市民、企业和社会及时了解情况,实施定向救助,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帮助。 五、建立全覆盖的志愿服务体系 (一)加强志愿者(义工)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积极发展志愿者服务组织,普及志愿者注册、培训、时间记录、表彰等制度,提高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倡导和组织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服务。各街道、社区、村居都应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不断扩大志愿服务的社会影响力。 (二)推动志愿服务领域的延伸和发展。志愿服务要以老幼病残和低收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敬老扶幼、优抚助残、环境保护、社区矫正、治安巡逻和法律援助为重点领域,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 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充分运用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机制,实施公益服务项目,逐步拓宽志愿服务渠道和社会互助机制。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实现服务常态化。 (四) 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建立“志愿服务专项资金”,提升志愿服务水平。倡导各志愿者队伍在组织志愿活动时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使志愿者安心和放心。 六、加大慈善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制度,科学设定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准入条件,简化购买服务经费拨付程序,建立公平、公正的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环境。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重点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三)强化慈善人才保障工作。加强慈善理论研究,培养慈善事业的组织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各类专业人才,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增强慈善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健全慈善工作者激励机制和逐步提高专业人员的福利待遇,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社团组织的章程予以落实,增强慈善事业从业吸引力。建立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四)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组织,要大力进行表彰,组织开展好“瓯海慈善奖”的评选和表彰。在各项评优评先工作中要把慈善工作作为评比内容之一,对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建立完善志愿者(义工)嘉评和回馈制度,逐步实现将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拨录用、奖励优惠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对慈善组织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民政牵头、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做好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司法、教育、文化、新闻、慈善总会等单位要互相配合,开展慈善宣传,传播慈善理念,营造慈善氛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规范劳动用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侨联、台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各界为慈善事业捐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公安、市场监督、行政执法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 (三) 加强慈善文化宣传。通过“中国·瓯海”“瓯海新闻网”“瓯海慈善网”等各类传媒,大力宣传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大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民政部门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各类慈善组织要及时向民政部门、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行政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慈善组织应通过其官方网站或民政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提高慈善行业自律能力。慈善组织接受的社会捐赠及慈善公益支出均要通过报刊杂志、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等对外公布,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全力打造“阳光慈善”,努力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本意见自 2018 年 1 月 20 日起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12 月 14 日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