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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发〔201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专业运作、法制健全、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发展方针,始终突出“扶贫济困”的工作主题,深入探索具有温州特色的慈善模式,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拓展创新载体形式,积极培植慈善文化,鼓励公众、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到2020年,形成政府扶持政策基本完善,评估监管有效落实,慈善主体活动公开透明,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组织覆盖城乡,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善行义举蔚然成风的慈善新风尚。 二、创新、规范社会慈善募捐活动 规范慈善募捐主体和行为。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必须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进行,募集款物统一纳入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探索建立募捐信息共享制度,避免重复募捐、多头募捐等现象,提高慈善资源分配的公平性。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创新慈善募捐载体和形式。充分挖掘慈善资源潜力,形成长效捐赠机制,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广泛动员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民营)企业的党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慈善一日捐”活动,扩大我市“慈善一日捐”品牌效应。发挥我市非公企业多、华侨多、商会多的优势,积极发动和鼓励企业、侨会、商会、社会名流、著名企业家、华侨华人奉献爱心,自愿捐赠。支持富有公信力的慈善品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专项救助基(资)金、定向公益性项目或以冠名等形式进行慈善捐助,倡导企业以“留本捐息”“分年捐赠”“一次捐助”等方式建立冠名慈善基金,实现慈善机构和社会企业的互动双赢。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引导社会精英化慈善向大众、平民化慈善转变,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晚会等方式,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努力营造全民捐赠、全民互助的慈善氛围。支持慈善组织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通过从事合法的经营性活动,鼓励发展慈善信托等方式,实现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完善慈善救助帮扶体系。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各界在扶贫济困、救急解难等领域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针对困难群体的多样化需求,加大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救助力度,特别是向困难群众相对集中的地区、行业倾斜。积极探索、推动扶贫项目由“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推动慈善救助工作规范化。做好“对口援助”“结对帮扶”等各项工作,不断拓展慈善救助领域,着力推动慈善救助项目逐步向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拓展,着力探索打造适应社会需求的慈善品牌项目,实现全市慈善救助品牌的新突破,为困难群体提供更多元化的慈善救助方式。 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搭建捐赠者与求助群众之间的互通桥梁,建立完善民政部门与红十字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有效对接。在网络等新媒体上开设困难群众求助信息专栏,便于市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实施定向救助,使困难群众和边缘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得到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的救助,实现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各类企业要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探索慈善网络化、虚拟化发展路径,方便群众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奉献知识、技能、服务、时间等形式参与慈善活动,形成“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良好氛围。 建立长效的志愿(义工)服务机制。积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切实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工作网络。推广和普及志愿者注册制度、培训制度、时间储蓄制度、绩效评估制度、表彰制度,提高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探索构建志愿服务的社会平台,建立志愿服务专项资金。充分运用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机制,实施公益服务项目,逐步拓宽志愿服务渠道和社会互助机制。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实现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化。 四、培育和发展现代慈善组织 健全和完善慈善组织网络。在健全市和各县(市、区)慈善总会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市、县两级企事业、群众团体、行业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慈善工作站、联络点的建设,全面构建全方位、多行业、多层次、覆盖城乡居民的慈善组织体系。加强互联网技术在慈善领域的应用,有效借助移动信息网络和各类即时通讯软件,支持慈善电子商务发展。“十三五”期间,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研分析,科学统筹谋划,以扶贫济困为重点,以村级慈善帮扶基金为载体,实现慈善组织及其工作职能向村(社区)延伸,积极打造遍布全市的慈善募救网络体系。 深化行业分工合作。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型组织,搭建慈善组织沟通交流平台,维护慈善组织合法权益。支持慈善组织结合实际,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鼓励资金募集能力强、资金渠道宽的慈善组织发展成资助型慈善组织,为其他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筹募资金能力弱的慈善组织,要把主要的精力用在从事公益慈善服务方面,通过承接购买服务等形式,在优势领域提供专业化、精准化、人性化的服务,实现优势互补。 增强慈善组织自主发展能力。推进政社分开,确保慈善组织按照章程有序运作。推进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增强自我管理、自主发展能力。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社会企业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五、加大慈善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落实税收优惠。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加大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慈善组织支持力度,培育扶持慈善组织发展,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制度,科学设定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准入条件,简化购买经费拨付程序,不设地域限制,建立公平、公正的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环境。 强化慈善人才保障工作。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各类专业人才。大力推动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丰富培训方式,增加慈善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健全慈善工作者激励机制,建立专业从业人员的薪酬市场化运作机制,增强慈善事业从业吸引力。探索建立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提升慈善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建立完善志愿者(义工)嘉许和回馈制度。逐步实现将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奖励优惠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树立法治慈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依法规范慈善行为,加强对慈善组织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引导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慈善事业发展制度环境,形成多层次的慈善法规体系。做好慈善领域的普法工作,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的慈善法律意识培养,构建起依法、理性、有序的慈善生态。 加大慈善监管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并落实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等制度。社会各级、各类慈善组织要及时向民政部门、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提高慈善行业自律能力。要切实发挥慈善领域行业自律功能,推动各地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根据社会组织评估办法等要求,完善慈善组织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逐步推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评选表彰、减免税资格审定和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七、强化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规范劳动用工,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义工)服务等;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慈善文化宣传。要组织利用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载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努力使慈善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积极建立具有城市标志性的慈善公益广场,将温州历代慈善名人、道德人物、最美先进及温商精英载于广场之上,并为市民提供开展文明道德、公益慈善、赈灾活动的场所,让慈善广场成为义演、义卖、义拍、义讲、义工志愿等爱心主题集聚地,成为社会组织开展助困、助学、助医、助残、红十字援助等活动中心。探索建立发展慈善文化的长效机制,将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考评体系。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打造慈善文化品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温州军分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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