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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慈善现代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时间:2023-05-04 来源:慈善公益报 作者:周秋光 字体:[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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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公益报    慈善是全人类共有的价值观,但中国式慈善与西方式慈善在历史沿革、发展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中国式慈善现代化既有各国慈善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纠正了“现代化=西方化”的错觉。

中国式慈善现代化的内在逻辑理路

  中国式慈善现代化深受现实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具体来说,中国式慈善现代化有如下显著特点。

  一是慈善与公益已紧密融合。传统慈善体系里,慈善与公益并不一致。前者注重的是对社会困难群众的救助,后者则认为,社会公众都可从中受益。

  二是“全民慈善”的参与媒介形式增多。中国全民慈善始于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三大事件共同催生了全民慈善现象,但那时更多是应急状态捐赠救援。伴随“网络慈善”的兴起,民众通过移动互联网和手机客户端即可随时随地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这才使得“全民慈善”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得到进一步发展。

  三是慈善法走向完善。2016年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慈善开始正式进入“依法行善、以法治善”新阶段。慈善法的修订,体现慈善功能新定位,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优化慈善促进新措施,健全慈善监管新机制,充实慈善信托新制度,为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四是慈善力量尤其是青年群体参与慈善公益的比例增加。《新时代的中国青年》白皮书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14岁至35岁注册志愿者数量已超9000万人。在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青年群体返乡创业、带动农村地区发展正在成为公益慈善组织推动乡村振兴的首选路径。

  五是慈善的目标追求更加明确。发挥好慈善之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助力作用,让慈善为社会秩序稳定、生存环境优化和提高大众幸福指数与社会文明程度做出奉献,最终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成为慈善现代化的新定位。

中国式慈善的传统延承与现代重构

  中国式慈善现代化是中华慈善第二次转型中的产物,有着鲜明的时代和民族特色。要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发展中国特色现代慈善,应当系统梳理和深入挖掘传统慈善思想精华,筑牢慈善文化自信,同时要以创新实践提升中华慈善文化的时代价值。

  中国慈善的转型,是顺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大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进行的探索。在转型之中,中国慈善的表现形态和内在理念都会发生剧烈的变化,会出现一些新事物与新走向。但在转型之中,新形态并没有完全摒弃传统慈善形态与观念,而是通过“扬弃”方式,有选择性地保留了部分传统。保留下来的大部分是优良传统,并在现代社会发展中重新绽放活力。

  一是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慈善文化思想。其最主要的理论渊源是儒家的以仁爱为中心构筑起来的包括大同和民本思想在内的理论体系,同时包括道家的“赏善罚恶,善恶报应”“损有余,补不足”,墨家的“兼爱”“爱无差等”“远施周遍”,佛家的“诸恶莫作,众善奉行”“慈悲为怀”“普度众生”。此外还有管仲的“九惠之教”和法家的仓储备荒与济贫主张等。这些思想至今仍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动力之源。

  二是政府在慈善发展中的责任担当。在传统中国,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历朝各代,都把对于民间困难群众的救助看作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救助是以政府为主体承担的(甚至在宋代还将民间慈善收为官办)。而民间主要配合政府,先后有宗族慈善、宗教慈善、社会慈善(明清的善堂善会)几种模式的兴起以为政府救助的补充。救助方式是以养济为主。政府与民间互动,维持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中国式慈善现代化的发展路径

  中国式慈善现代化的发展路径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为根本遵循。

  第一,要继承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慈善思想,剔除其中不良因子与文化糟粕。除了继承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慈善文化思想,还应当包括近代以来所产生形成的新的优秀慈善文化思想,如慈善教育、社会公益观念,社会成员的责任担当意识,慈善服务于民族救亡图存的时代意识等。不过,继承过程中应有所甄别,对传统慈善思想中的伦理等级观念(如爱有差等)、封建迷信观念(如因果轮回报应)、道德评核观念(如私德过失者不予救济)等不合时宜或遗毒于世的文化糟粕,应予以剔除。

  第二,要继承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责任担当意识。在中国式慈善现代化过程中,政府的责任担当,不再是传统社会里的那种主导地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应转变成为对慈善事业进行规范、监管及引导,从决策者、参与者身份转变为支持者、监管者身份,进一步发挥民间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力量,放手让权社会组织,推动慈善事业往民办官助的方向发展。

  第三,要创新重构传统慈善中的道德要素。传统慈善对受救者及施善者都存在极为严厉的道德要求:受救者不能有私德瑕疵,施善者应当全力行善。这种将慈善道德化的做法是错误的,但这并不代表慈善事业不需要道德因素的约束。而当今慈善事业仍是一种道德实践行为,本质特征是“利他性”。若脱离这一本质,任由资本市场主导慈善,那么慈善便可能异化成商业逐利行为。如此,慈善本身便不再为善,反而可能为恶,因此慈善事业中的道德支柱是绝对不能丢弃的。

  第四,要创新增强慈善文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合理使用新式媒介方法发挥宣传效能。一方面,不断增强公民的慈善意识,可以通过社会、媒体的广泛宣传,让慈善文化进课堂、进社区,营造出人人关注慈善、人人心向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在做慈善项目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大项目实施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使捐赠者知道自己的钱到哪儿去了,不能透支社会爱心。要有一套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让捐赠人知道捐给慈善组织的善款不会被滥用。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政府有效的监管。作者系中华慈善总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湖南师范大学慈善公益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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