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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慈善总会章程
时间:2016-11-29 来源:慈善总会 字体:[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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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温州市瓯海区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温州市瓯海区慈善总会(英文名Wenzhou Ouhai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WOCF)。

第二条  本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全区联合性非营利慈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展慈善事业,传播慈善文化,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均为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瓯海区民政局党组。本会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慈善募捐。建立、筹募和管理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开展扶贫济困。开展助医、助学、助困、助老、助孤、助残等各种救助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三)参与灾害救助。协助和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发展,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五)开展慈善信托。完善慈善信托机制,按照慈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的义务,管理和处分受托人的信托财产。

(六)开展志愿服务。组织义工队伍,承接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类慈善公益活动,建立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七)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文化宣传,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施好善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理念,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

(八)促进合作交流。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业、政府、媒体、社会各界的合作伙伴关系,聚合社会资源。加强与国内、国际慈善公益组织的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推进我区慈善事业的持续发展。

(九)开展专业培训。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义工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人才,提高专业素养。

(十)开展评估表彰。总结推广各地慈善工作经验,依法开展评估表彰工作,根据慈善组织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事业,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四)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媒体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慈善活动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相关政府部门、单位代表,应邀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慈善事业,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积极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履行捐赠义务或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五年内没有捐赠记录或不参与慈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各机关重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重要管理制度;

(十)决定对为瓯海区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爱心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会理事或副会长的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因其单位职务变动,其理事或副会长由继任者接任,原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的理事、副会长职位自然免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常务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慈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总会的全面工作

2、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负责年度预备资金的使用和审批;

6、负责大额资金的审批;

(二)专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工作,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2、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

(三)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任;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审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审查本会财务情况,出具财务监审意见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管理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基金增值;

(六)兴办经济实体和各种投资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0万元的非限定性慈善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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